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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2006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6-06-12 11:04:31   点击次数: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2006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我院2006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正确树立毕业生就业率是反应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结果之一的思想,加强系部、班主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工作力度,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工作程序和激励机制。

二、工作目标

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实训基地;建成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力争使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一)就业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和考核机构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张楚廷院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朝晖副院长、余孟辉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院长助理学工处处长刘龙刚、人事处张浩华处长、教务处陈杏生处长、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丁仁鲜副主任、各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为组员。实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毕业生就业中心组织实施、各系部参加,就业干事和毕业班班主任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学院把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纳入对系部教育教学的整体考核评估体系,具体考核办法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考核工作由湖南省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二)毕业生就业派遣政策

我院毕业生都应在“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学院推荐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下自主择业。

1、国家计划内专科毕业生由学院集中上报,列入国家就业建设计划。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院负责派遣;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教育厅湘教毕办[2002]16号文件精神,原则上派回生源地择业,《报到证》签发到省(市)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档案和户口关系随《报到证》转出。国家计划外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按国家政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 结业生由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落实就业单位的国家计划内结业生,学院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上注明“结业生”字样,无接收单位的结业生,离校时学院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3、 参加专升本考试取得本科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不列入学院就业计划。

4、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科负责为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解决毕业生档案、户口等方面的问题。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毕业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1、           收集的范围

(1)    报名登记表

(2)    高中或中专毕业档案材料(国家任务生)

(3)    大学生素质拓展记录卡

(4)    学生在校期间成绩表、辅修课程成绩表

(5)    学年鉴定表

(6)    党组织关系材料

(7)    团组织关系材料

(8)    在校期间奖励、表彰以及惩处材料

(9)    奖学金登记表

(10)           毕业生体检表

(11)           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

(12)           学生实习材料

(13)           学生就业材料: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14)           各种技能证书、毕业证的复印件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2、           归档要求

(1)  系部负责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应保证完整、齐全、真实,严禁涂改、伪造毕业生档案材料。

(2)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毕业生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将办理完毕的档案材料及时交系部归档保存。凡材料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查盖章的,相关部门必须加盖公章。如有关部门移交的归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系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齐或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办理。

(3)  系部要做好毕业生“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工作,对毕业前仍未撤消处分的学生,系部要加强教育帮助,并为其办理好相关手续。

各类材料必须使用十六开的办公用纸,只能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

水书写。

(4)  所有毕业生档案材料应在每年5月底归档完毕。

3、           档案的传递

(1) 毕业生档案由各系将要归档材料装入毕业生档案袋后,系部于每年的5月底按规定时间统一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档案室,由毕业生档案室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发的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部门的地址转递。(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 申请户口和档案保留学校的毕业生,其档案可暂存学校两年,逾期后,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教育部门或相关的人才市场继续保管。

(3) 退学的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后,其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

(4) 学生工作处负责毕业生档案工作的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建立规范的就业工作制度和就业工作秩序

1、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积极组织用人单位,全方位发布就业信息。以毕业就业为目标,实行灵活的就业政策,以毕业生的利益为目的,建立规范的就业制度。

1)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校园广播电台、毕业生信息公告栏发布就业信息。

2)  学院将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纳入总体教学计划,成立就业指导课教研室,组织师资进行日常教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采取定期聘请专家讲座、社会知名人士演讲等学生喜爱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各系部主任或总支书记应对本系部的毕业生做二次以上的专题就业指导报告,各毕业生班班主任要组织就业指导专题班会,宣讲就业政策,就业形势,传授求职应聘技巧。

3)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大型人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每年须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2500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15000个。各系部、班主任负责组织毕业生参加用人单位的面试和应聘。

4) 各系部每年应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100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500―800个;各毕业生班班主任应为本班学生联系用人单位10家以上,提供就业岗位50个以上,为学生广开渠道。

5)  所有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取后,须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生在由学院组织的供需见面会中被用人单位录取三次以后,学院不再为其免费推荐工作。

6)  为方便毕业生就业,学院可根据实际需求派教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我院毕业生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实施教学和组织考试。

7) 学院鼓励毕业生到沿海地区、边远地区和国家最需要、市场最急需的地方就业、创业,鼓励毕业生以自主创业的方式就业。毕业生可以利用其知识技能自行投资创办企业。

8) 认真贯彻优生优荐的原则,学院和各系部对优秀毕业生将予以优先推荐;对未获得毕业证和在最后一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毕业生原则只能回生源所在地就业,学院不负责推荐工作。

9) 毕业生通过各种形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就业单位一经落实,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以此作为就业报到及有关仲裁的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应在15天内将就业协议书送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派遣科签章(携带身份证明),派遣科在每周一、三、五的上午办理此项手续,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应在15天内将签章的协议书反馈给派遣科,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和教育厅各执一份。学院以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就业与报到证发放的依据。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只能一人一函(正式协议书),一人多函者,取消其派遣资格。

10)  签定协议书必须坚持三原则:一是平等自愿;二是协商一致;三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议各方必须认真审核协议内容,协商就业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保护和保护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工作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和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宜。认同后,各方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就业协议上必须签署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用人单位必须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管理国家干部人事权限的单位,或国家认定的人才服务中心。凡口头协议和许诺均无效。各方另行商定的条件,应在协议备注中表述清楚,或注明“协议附件,属正式协议,享有正式协议同等效力。”

11) 为保证按时向教育厅报送毕业生就业情况,学院规定计划内毕业生持协议书到派遣科签章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5日。(6月5日以后签定就业协议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到省教育厅办理)

12) 学院为保证建设稳定有序的就业市场,原则上不同意违约。在学院上报就业情况之前,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违约方向毕业生就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核,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方可到原单位开具退函,到新单位开具接收函,并持以上材料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向学院及另一方缴纳违约金,重新签订就业协议。

2、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发布程序

1)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科搜集、整理用人单位信息;

2)   对用人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3)   与用人单位商定招聘岗位、工资待遇和招聘时间;

4)      利用毕业生就业网、校园广播站和学院的就业信息宣传栏发布招聘信息。

3、毕业生应聘程序

1) 自行准备好推荐材料;

2) 到招聘大厅“招聘单位一览表”了解当日的招聘信息;

3) 到招聘大厅服务台登记并填写求职登记表;

4) 到相应的招聘单位应聘面试。

4、用人单位招聘程序

1) 用人单位到报到处签名;

2) 用人单位到指定的招聘场地招聘;

3) 用人单位将招聘结果反馈给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4)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商学生就业方面的具体问题。

5、毕业生办理自修的程序

   应届毕业生因实训或已联系到就业单位,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实训或就业单位合同证明(并注明单位联系人、单位电话、单位详细地址),可按照学校自修规定的要求,办理自修手续。

6、毕业生派遣程序

国家任务计划内应届毕业生列入毕业生派遣工作,分三种情况;

a、与具有人事主管权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派遣程序

1)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       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送所在系部进行初审,并加盖系部公章,予以登记备案;

3)       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送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派遣科审核,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校级公章,纳入建设性就业计划;

4)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凭《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向湖南省教育厅就业中心报送就业方案并开出就业《报到证》;

5)       毕业生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证明、档案室按《就业报到证》去向传递档案;

6)       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落户。

b、与无人事主管权的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的派遣程序

1)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签定《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 毕业生到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科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在《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字、盖章;

3)      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送所在系部进行初审,并加盖系部公章,予以登记备案;

4)      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送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校级公章,纳入建设性就业计划;

5)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凭《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向湖南省教育厅就业中心报送就业方案并开出就业《报到证》;

6)   毕业生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证明、档案室按《就业报到证》去向传递档案;

7)      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办理人事代理的人才市场报到、落户。

c、未签订就业协议申请回生源所在地择业的毕业生的派遣程序

1)  毕业生到所在系部书面申请,加盖系部公章,予以登记备案;

2)  毕业生将就业申请送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3)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向湖南省教育厅就业中心报送就业方案并开出就业《报到证》;

4)      毕业生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到保卫处领取《户口  迁移证》证明、档案室按《就业报到证》去向传递档案;

5)      外省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生源地所在省教育厅就业中心报到、落户,省内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市级教育局就业办公室报到、落户。

7、毕业生人事代理和落户长沙的程序;

a、国家计划内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和落户长沙的程序

1、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暂无接收单位的可委托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科推荐用人单位)。

2、毕业生持本人单位已盖章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科按有关规定交费,并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

3、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交学院有关部门签署意见,领取教委发放的报到证及学校的户口迁移证;

4、毕业生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到市教委报到,或委托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科统一到教委报到。

5、毕业生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1寸黑白照片(背后注明姓名及身高),将档案转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科。

6、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科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b、国家计划外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和落户长沙的程序

1、毕业生持毕业生档案到涉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科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聘用合同书及择业推荐表(由指导中心人才市场科提供合同及推荐表)。

2)、毕业生的毕业证原件;

3)、毕业生的原籍户口本;

4)、毕业生的计划生育证明。

5)、毕业生交纳养老保险与医疗证明。

2、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科到市人事局、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开出准出证,毕业生回原籍迁户口。

3、毕业生将准迁证、户口迁移单、一张一寸黑白照片交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科办理落户手续。

五、就业工作基本要求

1、就业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市就业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在对全体毕业生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的同时,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教育,教育毕业生以诚信为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

2、学院要求所有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员要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学院各级就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贯彻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毕业生也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自荐材料不要弄虚作假,以组织形式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4、提高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教育厅每年向社会公布学院就业率。毕业生就业情况关系到学院生存与发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门。是检验教学质量和教学结果的内容之一。各系部、班主任要充分重视毕业生的就业,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列入日常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学校人事处、各系部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绩效列入毕业班班主任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

5、进一步加强校园招聘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及湖南教育厅有关规定,任何单位进校招聘,都必须经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学院定于12月和次年3月举办两次大型人才招聘会,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每星期三举办一次中型人才招聘会,每天组织一次小型招聘会 ,各系部要认真组织发动毕业生参加。

6、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后的统计和分析工作,系部要做好就业工作总结,整理有关文件、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各系部每月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报一份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本年度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全面认真地分析,并写出书面材料,系部在毕业生离校后两周内(7月15日前)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总结。

六、关于就业工作考核和激励措施

学院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

就业工作的考核主要参照四个指标:一是就业指导课的到课率;二是联系用人单位情况;三分阶段的就业率;四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考核。

(1)  就业指导课的到课率考核

就业指导课的开展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具体安排为准,毕业班班主任负责具体组织本班学生参加,上课前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统计到课人数,统计完后,由该班班主任核实签字。所有班级的到课率不得低于该班人数的80%。

(2)  联系用人单位的考核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用人单位不少于2500家,各系部不少于100家,每个毕业班班主任联系不少于10家用人单位来我校招聘。有效时间为2006年7月1日以前。

(3)  分阶段的就业率的考核

   就业率是指以系部总人数减去专升本的人数为基数与已就业人数的百分比。对毕业生就业的认定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录用合同并在用人单位工作三个月以上为标准。各系部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分三次,第一次是2005年12月24日,系部毕业生就业率达到40%为合格,第二次是2006年3月24日,系部毕业生就业率达到60%为合格,第三次是2005年6月24日前,系部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为合格。班级考核按系部毕业生就业考核标准。审核原则,按用人单位录用证明、聘用合同书为准,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把关。2006年6月24日前毕业生就业率不能达标的,按照学校教职员工考核办法对该系部负责人和班主任进行考评。

(4)  人事代理工作的考核办法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机制改革,消除人才流动障碍,解决高校毕业生后顾之忧,我院应大力实施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特别是毕业班班主任应把毕业生人事代理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鼓励和组织本班学生办理人事代理。毕业班班主任应严格按照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关人事代理实施办法执行,任何人不得乱收,多收毕业生的人事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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