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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秩序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7-09-05 16:49:59 点击:

涉外继学字[2007]0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让学生真正学到东西”九字方针,为提高国家考试的合格率,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学部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加强课堂教学秩序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训、军事训练、技能培训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或者超过假期者,均作旷课处理。早退、迟到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晚自习旷课一课时按0.5学时计算,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

    第二条、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请病假者持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能请事假,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应按照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吃零食,接打手机、随意出入教室、讲小话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尊敬教师,讲礼貌,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上课,不得在教室里吸烟或做其他与课堂无关的事情;凡违反以上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于旷课严重的同学,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除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与处分外,本学期国、省考试课程不予报考,不得参加院考课程考试。

    第六条、对策划、组织、煽动、参与闹事等扰乱正常教学者,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本期国考不予报考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辅导员每周五上报本周本班学生旷课、违纪情况到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部将向全学部通报。

    第八条、本规定从二OO七年四月八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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