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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07-02 08:31:29   点击次数: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1、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五年制高职生第三年始)、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校期间没受到过处分(含治安刑事处分)。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贷款最终审定时,无考试不合格科目(补考通过视为及格)。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省开行与省学贷中心约定的其他条件。

3、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仅限于借款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学生不得将贷款挪做他用。

二、申请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校奖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贷款学生家庭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明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复印件。

4.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借款并承诺监督学生还贷)。

5.乡镇(含)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6.省开行、省学贷中心以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金额及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具体为:借款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三年前还清;大学二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四年前还清;大学三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五年前还清。其他学制,依此类推。

四、经办银行

经过协商并报经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中国银行为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宜由中国银行负责办理。 

五、经办部门

为保证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奖助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将经审查后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负责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催收;及时统计并向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督促还贷工作;负责贷款学生个人档案的保管;办理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贷款程序

1.本人申请。贷款学生向所在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填写由省开行统一格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校审核。学部组织贷款学生填写申请表后,由辅导员、学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送学校奖助学办公室汇总,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学部公示。学校奖助学办公室将学校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由学部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4、上报。学校奖助学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按汇总表1格式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查汇总后,签署意见报送省开行。

5、确认。省开行审批确定贷款人数及金额。学校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的通知在中国银行开户行开设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户,为审批的贷款学生办理存折或银行卡。

6、填写合同。学校奖助学办公室到省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借款合同,借据和档案盒,奖助学办公室和学部共同组织学生签订合同,并将借款合同签订情况报省学生资助中心。

7、拨款。省开行确认后将贷款统一划到省学生资助中心帐户,再由省学生资助中心划拨到我校在中国银行开户行的专用帐户。

8、贷款转入学生帐户。贷款到帐后,我校将立即通知中国银行开户行将贷款划到借款学生约定的个人帐户(或银行卡)。

9、扣款学费。根据合同条款,中国银行开户行将学生的贷款从个人帐户转到学校在中国银行开户行的结算帐户,到了一般结算帐户后,学校就可将资金从结算帐户划到学校的缴费帐户,并按照学生的贷款金额给每个贷款学生开具收取学费的正式票据。完成贷款程序

七、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即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由贷款者本人全额支付。

八、还款规定

1.贷款学生应按照贷款期限按时偿还本息。有条件提前还款的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校奖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通知省开行。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2205208201120)为提前还款日,借款学生按校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的就近时间到中国银行还款。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2.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贷确认书》,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将其贷款情况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九、贷后管理

1.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省开行每学年审批发放的管理方式。

2.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省开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后,方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4.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展期手续。申请展期时,借款人须在毕业前30日向学校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3A 0cm 16.25pt 0pt 0cm; TEXT-INDEN面证明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商省开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间,继续由财政贴息。

十、违约学生的处理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对于连续拖欠到期贷款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学校联系的贷款学生,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将违约学生的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依照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十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诚信为本”原则,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按时还贷、诚信还贷。

十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奖助学办公室。

十三、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

 

 

注:1.《助学贷款家庭承诺书》、《贫困生证明》及《年度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请见附件(这三份材料的字体、格式、页边距不能擅自改动)。

 2.年度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中的贷款家庭承诺书、贫困生证明一栏要求将原件粘贴上去。

 

 2008年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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