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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07-05 11:13:19   点击次数: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国家统招本、专科学生,全日制自考助学学生,以及其他经学校认可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认定条件与类型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本人生活朴素节俭,没有使用与专业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的学生。

(一)认定条件

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助:

1. 家庭主要成员无职业,或农村学生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

2. 无稳定收入的孤儿或单亲家庭学生;

3.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国家最低保障标准的;

4. 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或家庭主要成员、直系亲属中有患重、恶、大疾病,致使无力支付上学费用的;

5. 家庭所在地区最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自然灾害,家庭遭受重大损失的;

6.家庭收入微薄、人口多,且需同时供养2人以上家庭成员上学的;

7.经有关方面认可存在其他特殊困难的。

以上情况必须由民政部门在《家庭情况调查表》中注明认可。

(二)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类。

满足认定条件中一项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满足认定条件中两项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满足认定条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三、 认定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工处、财务处、各学部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设立奖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部成立以总支书记或副主任为组长,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代表、学生会主席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的民主评议工作。申报评议小组原则上由7人组成,其中学生干部3名,学生代表3人。班级申报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学年初进行。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向辅导员递交个人申请材料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月平均消费情况、在校学习情况以及品行表现等内容。《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应由学生家庭所在乡镇的民政部门签字盖章。

(二)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应以主题班会的形式对申报者进行民主评议,通过评议的学生方可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学部认定

学部认定工作小组对班级提交的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如发现认定有误,可予以更正。通过审核的名单应在学部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上报学生工作处奖助学办公室。

(四)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生工作处奖助学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学部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并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资格复查

学校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此外还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认定工作的其他事项

(一)根据有关规定,受到违纪处分、治安刑事处分或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补考及格者除外),不得申报家庭经济贫困资助。

(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认定资格保留一年,如果一年之内家庭经济条件没有发生好转需继续申请资助的,须在下一学年重新提出申请;

(三)辅导员作为班级认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班级认定工作负责;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本学部认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部认定工作负责。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08年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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