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八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设立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校长领导下教学科研及有关学术问题的咨询和评审机构,并对学术发展的非行政性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行政应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干扰学术权力。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15~1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国内有一定学术地位的人员或博士生导师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换届时委员可以连任。
学部一级设立学术小组,由3~7人组成。学部学术小组在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从本校在职教学科研专职人员中遴选,一般应具备正高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声望,学风正派,学术公正。
2.学术委员会的成员适当分布于各学术单位。
3.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审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宜逐步过渡到由学术人员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委员选举、校长批准产生。
第七条 逐步做到现职行政人员不参加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因学术腐败或其他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正常参加活动时,经校长批准,可以进行更换。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会,若委员本人不能到会,可以派本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代表其列席会议,但列席者没有投票表决权。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 议。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学术委员人数的1/2时,会议有效;议案表决时通过的得票数不少于实到人数的2/3。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审议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建设发展规划,为学校的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 审议学校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审议推荐国家、省、部级和上级主管部门科学研究项目、教研教改项目、重点专业和重点学科申报名单,审批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和校级重点专业、重点学科。
第十二条 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1.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等级;
2.向上级教学科研成果管理部门推荐各类教学科研参评成果;
3.评定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教学科研业绩和成果水平;
4.评定科研成果发表杂志的级别和著作的学术价值;
5.评定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成果和水平。
第十三条 完成校长建议办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在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时以学术道德为首要准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若与本人有关,该学术委员应回避。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所需经费在学校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