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 2006-05-29
[作者简介] 欧阳爱辉(1979-),男,湖南宁远人,湖南工学院工商管理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刑法和法律文化学研究。
略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文化学教育
欧阳爱辉
(湖南工学院,湖南衡阳 421008)
[摘 要] 法律文化学是法学一重要分支学科,在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中,将法律文化学教育渗透其中并与之融为一体,建构以提高法律文化素养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具有极重要的现实必要性。法学教育过程,实质就是一个法律文化学教育的过程,教师正是通过此过程来帮助学生提高法律文化素养的,其可行性路径主要包括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加强以提高法律文化素养为主导的教学模式、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和提高教师自身法律文化素养四方面。
[关键词] 非法学专业;法律文化学;必要性;可行性路径
The Legal Cultural Education for Nonlaw Profession
OUYANG Ai-hui
(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eng Yang 421008,China)
Abstract:The legal culture science is an important branch of law science The education of nonlaw professions based on the promotion of legal cultural education has great important necessitiesIn fact,the process of law education is a process of legal cultural educationTeachers will use this process to enhance students’ legal cultural qualityThese useful methods include four aspects:one is using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legal cultural; the second is fortifying the teaching mode based on enhance the legal cultural quality;the third is using modern teaching methods;at last is strengthening legal cultural quality of teachers
Keywords:nonlaw profession;the legal cultural science;necessity;useful method
一、引言
法律文化学,即专门研究法律文化的法学分支学科。虽然迄今为止学界对“法律文化”一词尚存争议,但我国学者多将其定义为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理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1]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获得了迅猛发展,不但大多数高等院校都设置了法学专业的专门教学体系,对于非法学专业,法律基础课程也业已成为学生大学期间的必修课程之一,而且还有诸多专业因地制宜开设了一系列同本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实务课程,如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举不胜举,可谓是建立起了一整套较为科学完备合理的法学教学体系。不过对于非法学专业,我们的法律文化学教育却还是尚付阙如,①而法律本身又是一种特殊文化现象,“历史发展的趋势表明,未来世界的竞争主要是文化的竞争,其焦点又主要地集中在法律文化上。”[2]故此就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法律文化学教育同样重要。
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着重指出的是,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毕竟同法学专业有着本质区别。法学专业主要是一种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正规科班式精英教育,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则始终是从一种实用主义或者说功利主义角度出发,通过普及性教育和职业性教育相结合的途径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等第一线需要的技术型中高级应用人才。对于他们的法律文化学教育,就不可与法学专业同日而语,它仍然是为其能解决或大致解决本行业范畴内的法律实用问题而服务的。故笔者这里提倡的,并非是要像法学专业那样开设一门《法律文化学》或者《法律文化学基础教育》之类的专门课程,笔者所强调的,仅仅是一种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中的法律文化学进路。
二、加强对非法学专业法律文化学教育的现实必要性 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传授法律基础知识,进而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但法律素质的形成又是一个法律文化过程,它从法律基础知识的接受、认同开始,达到一定的量的积累后转化为合格的法律素养,在外力和内驱力双重运动督迫下,法律素养又不断增强,进而转化为法律素质,实可谓一复杂缓慢的内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文化得以继承和创新,学生的法律素质得以改善和提高。所谓的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久而久之,若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形成了一种适应于它心理、认识的法律文化模式时,它们便能在潜移默化中塑造着人们乃至国家或民族的行为。同时被塑造的人们在这种与社会心理趋同的法律文化定势下,又不断创造优化着法律文化,从而达到二者之间的互相推动和良性循环。
不过可惜的是,尽管现今我国高校基本上都已将法律基础课设置为非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学者和教师也早已认识到了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目的之所在,但囿于它们自身并非纯科班式的法学专业,法学课程便在学生和教师的潜意识中不经意沦落到虚具其形的“副科”地步——许多学生认为它同自己专业关系不大,产生了应付了事的态度,使法学课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种应付教师点名和混学分的课程(当然那些对法律有浓厚兴趣的学生除外);不少教师也认为这是些很浅显的非主干课程,实勿需像法学专业教学那样投入过多的责任心,大致上能说得过去就行。如此一来,我们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学便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种彼此心照不宣可以打马虎眼的“应付教育”。教师只不过是简单传授一些与法律有关的系统知识,将学生通过考试或考查手段取得学分作为教学的首要目的,这实质就导致了法学教育同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相互分离。①当然学生通过这种教学手段仍可以增加他们的法律基础知识,比方说至少他们对法条的熟悉程度增加了(以前是根本未接触或很少接触过,现在通过一学期的学习已经接触了很多次了),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也能满足社会对他们在法律基础知识上的要求(请注意仅仅是在某种程度上)。但他们获取的这种知识及从这种知识中锤炼出来的能力毕竟不是包治百病的,最根本的能力——即同法律文化休戚相关的法律素质并未全面系统地塑造起来,还不具备利用系统的法律素质进行社会实践之能力,其对周边世界的法律理解能力必将大打折扣。
由此可见,当前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其结果对学生法律文化学知识的积累乃至对整个法律素质的培养之作用显得微乎其微。这说明,现行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依然停滞在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注释法学层面,仅仅将法条、实务和案例视为存在于法律文化“真空”中的一种抽象符号系统,而实际上它们却是相辅相成的。打个不甚贴切的比方,只简单地学习法条,了解一些实务和案例,而不了解其赖以自下而上生存的法律文化底蕴就好比下围棋时没有预先算好行棋的次序——倘若第一手下在以法律文化学教育为主干的法学教育上,那么这就是占据大场形成厚势的先手,进行法条、实务和案例教学就成了接下来水到渠成的一手;而现在先由后者开始,就不啻于下了一步后手棋,并使整个局面落于治丝益棼之被动状态。法律化最理想运行模式就是法律文化化,法律文化化最终定型便主要表现为形成一种不以人情感与意志为转移的具有长期作用的法律文化模式。一旦它形成,就可习惯性地影响着人们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有效规范人们各种行为,强力克服和纠正着种种社会和自然的震荡与变故。著名法学家梁治平先生也云,“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3]故法律文化并非附加于法条、实务、案例等法律应用技能之后的第四种技能,它存在于法律本身背后,学习法律就乃一学习法律文化的过程,加强对非法学专业法律文化学教育已是时不我待。
三、非法学专业进行法律文化学教育的可行性路径 由前述可知,通过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学,培养学生的法律文化素养,进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我们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之根本目的所在。但笔者并不赞成甚至反对那种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一门所谓《法律文化学》或《法律文化学基础教育》之类的课程,那样非但无益,反而有害。它极有可能冲淡了非法学专业学生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主题,又加重了学生负担,非但激发不了学生兴趣还使其简单流于形式。故笔者认为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文化学教育目前最可行的路径,就是竭力推动在非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中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并使二者恰到好处的融为一体。通过这种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使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从而全面推动学生法律文化素养之提高,为他们将来走向社会参与激烈竞争奠定良好基础。那么,对于这种在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课程教学中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的可行性路径,笔者认为应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发其历史责任感
为了实现我们的教学目的,一方面,我们应当在对非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中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注意挖掘东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及其涵义,并将二者进行比较,让学生切身体会到两种法律文化间的异同,增强其对法律文化差异之敏感性,使学生理会到具体法条背后深深的文化背景。另一方面,我们在教学中又要特别注意西方法文化渗透的片面性,努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文化平等观。要使学生明白,中国本土法律文化并非什么固步自封和踯躅不前的代名词,它们在特定的历史语境(Context)中有着其自身特殊作用。而且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差异,已经导致东西方文化交流与传播的不平衡,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强势文化,正在逐渐取得绝对性优势。中国本土法律文化在西方强势法律文化冲击下,很可能会出现被革除或消除的危险。毕竟任何发展与创造都必须植根于自身深厚的文化资源与文化传统之中,对年轻一代而言,应当珍视文化传统,珍惜来之不易的人类世代积累起来的法律文化资源和法律人文精神传统。倘若没有构筑起坚实的法律文化素养根基,那么当他们面对巨大法律文化差异时,就极有可能承受不住文化冲击而造成认识偏差,其逻辑上一个必然的结论便将会是“法律殖民主义”——在他们心目中法律文化有着高低优劣之分,那么采取一种文化强加的方式来“拯救”落后的中国文化也就是理所当然的。
(二)加强以提高法律文化素养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
从最广义上讲,法律文化教育存在于法学教育各个阶段,甚至教学的每个课时。法学教学必然会牵涉到法律文化学的教学,而文化因素又并非与一定法律文本自身的理解难易程度成正比,真正使学生感到困难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律。教师在教学中只要始终注意结合法律运用和文化因素,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教学,就能逐步培养学生具体应用法律的能力,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去看同一种文化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文化现象。故而,在这种法学教学中讲授基本的法学理论、法规、法条、案例或事务只能算作教学要求的一小部分,更主要的是在于提高学生自我分析能力和法律文化素养。这就要求我们建构以加强法律文化素养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加大有关法律文化背景知识的传授比重。
对此,我们可以利用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作为教学范本。众所周知,所谓“文史一家”、“文史互证”,文学作品作为国家社会历史的再现,本身就蕴含着浓厚的文化氛围。“文学叙事是对在社会生活中的人物和事件的恰如其分的、合乎逻辑的‘真实’根据。在这个意义上,文学‘真实’依托的社会生活,其实与历史‘真实’凭借的社会生活是基本相通的,两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差别。”[4]此外,在教学技巧上,循规蹈矩地讲授法律规章时间长了未免让学生感到枯燥乏味,通过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故事”同有关法律规章相互释证,反而可以起到活跃课堂气氛之奇效。比如说,讲授司法制度时,可以通过中国历史上一些比较有名的公案小说《彭公案》、《施公案》等来使学生理清中国古代的一些诉讼程序、司法方法以及民间社会老百姓“清官崇拜”的产生、司法审判过程中具体协调天理、国法、人情的方式;在讲授经济法时,可以用北宋王安石、范仲淹改革的一些故事为例来阐释中国古代经济法产生之萌芽;在讲授法理学时,我们可以用《安提戈涅》等古希腊文学作品中的一些经典故事来论证国家法同习惯法之间的关系。通过补充一些事先准备好的“文化片断”或“故事快餐”,引导学生逐渐了解法律中的文化观念,由认识初层文化、大众文化向深层文化发展,从而获得一定的法律文化预知能力,进而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文化素养。
(三)不断运用现代教学手段,通过增强文化渗透力的方式进行法律文化学教育
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来进行法律文化学教育,不仅可在形式上改变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与教学环境,而且有益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文化素养,正所谓“一曲《高山流水》,再美,也会导致‘审美疲劳’,不仅很难用钢琴或萨克斯来演奏,而且未必适合多元社会的听众。”[5]知识的积累往往和人的兴趣息息相关,我们通过利用电脑、VCD等现代教学手段能够使教学内容变得寓教于乐起来。比如安排几个课时观看带有较多法律故事色彩的影碟。影碟类型大可不限,无论古今中外、中心边缘、精英民间,只要带有可资借鉴、启发心智的法律知识内容,均可作为我们教学的丰富素材。通过对故事的解读赏析引起学生共鸣,可以将作品中所蕴含的法律文化氛围同学生头脑中的表象存在不知不觉中“拉近”,学生的法律文化素养自然而然在“娱乐”中慢慢提高了。在利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法律文化学教学时,又应该切忌陷入“文化决定论”或“文化宿命论”的媚俗怪圈。众所周知,雅有雅文化,俗有俗文化,“法律文化”这一概念自诞生伊始就同“文化”一样充满着诸多争议,似乎什么都可以用它来解释,但又似乎什么都不能用它来解释。[6]故我们此刻理应心怀怵惕,合理定取舍,明进退。
(四)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师自身法律文化素养应当不断提高
将法律文化学教育渗入非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教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毕竟教师自身法律文化素养高低决定着本活动的成功与否。但可惜的是,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学课程大多不是“主干课”或“核心课”,其受重视程度普遍不高,安排授课的教师中有不少自身理论水准尚成问题,更谈不上法律文化素养了。②倘若教师不具备扎实的法律文化学理论知识,或者其自身法律文化学修养总是达不到相应水准,他又如何能充分调动法理与思想,赋予死板的教学以鲜活的法律文化精髓呢?反过来说,假如我们的教师自身有扎实的法律文化学功底,他在教学中就能正确判断哪些内容应该且必须放置在本课程教学中,哪些内容则可有可无,从而精心设计出一些能激活学生相关兴趣的法律文化学话题,对具体法理和法规法条及法律实务的文化背景进行详尽讲解,帮助学生掌握所需的法律文化学知识。法律文本是有限的,我们面对的现实生活却是无限精彩的,故我们必须让教师明白,我们的非法学专业法律文化学教学已不再仅是一门简简单单的技术,而成了一种带有浓厚人文色彩的“手艺”。教师自然也不能去草草寻求法律与现实的简单对接,他必须有着高人一筹的眼光、境界和视野,必须是一位睿智的工匠,一位富有理性精神的思考者,一位具有丰富文化底蕴的操刀手,其自身法律文化素养必须得到彻底强化。
注释:
①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两地高校所作的调查,能够对法律文化学有一较清晰透彻了解的学生不到调查人数的15%。绝大多数非法学专业学生都对法律文化学持混沌茫然态度,教学课堂上也鲜有教师讲授到法律文化学内容。我们对法条、实务和案例均讲授了不少,但对这些法条、实务和案例背后赖以存在的价值观念、交际模式、心态等等法律文化学因素却往往草书几笔带过甚至根本不曾提及。
②比如现今许多学校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都存在这样一个普遍趋势:即各专业的相关法律实务课往往由本系临近专业教师或一些经常接触法律实务的政工干部承担;而对于法律基础理论课,由于是非法学专业,内容比较浅显,不少学校则采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或政工干部进行教学。尽管这些教师当中有不少实务水平都相当出类拔萃,但由于并非正统科班出身,其自身理论功底尤其是法律文化学功底就着实不敢让人恭维。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60
[2]李交发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制定战略[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3):85—89
[3]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
[4]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5]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6
[6]胡旭晟,何志辉作为对象和论域的法律文化——概念考察与意义理解[J]求索,2004,(12):80—82